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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湘警院通〔201754号)

 

为鼓励学院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为公安工作、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保障学院、系部及研究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在科研绩效考评和职称评审时可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学院鼓励教职工承接横向项目,在科研奖励、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对于教职工承担的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

第二条  科研管理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湖南警察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1.项目主持人拟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

2.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科研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审核签字手续。

3.合同书签署完毕后存档备案,以便作为科研工作量核算、科研奖励及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在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管理处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转入湖南警察学院指定账户,由财务处、科研管理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按横向科研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提取5%的到账经费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项目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项目需要学校开具税务发票的,其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审批,经科研管理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报销。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审批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需要外单位协作的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向科研管理处及财务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财务依据合同约定及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款项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数额可以折算为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工作量。有关工作量的核算,按《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相关成果和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存档备案。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湘警院通〔2017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合理补偿学院的科研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等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其中,间接成本包括用于补偿学院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间接经费的使用在不违反国家和项目管理单位有关制度的前提下,按学院规定扣除科研管理费后,可以用于项目研究过程的绩效发放。绩效支出的扣税,按照国家和财务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间接经费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费一律从间接经费中支出,直接经费中不再重复支出项目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管理(含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管理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及各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照《湖南警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

自然科学项目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项目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六条 间接经费的发放原则: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在项目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的当年度内各办理一次,项目负责人按流程申请发放。

    如有特殊情况,则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申请。

    第七条 间接经费的发放流程:

1.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填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字后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绩效考核分为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评核是指上级部门(甲方、相关专家或课题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阶段绩效考核为主;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完成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考核方式及结果在申请表中作说明。

2.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申请进行审核、盖章,并报送学院计划财务处。

3.学院计划财务处在绩效预算额内,按学院酬金领取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院有权追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