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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湘警院通〔201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文件精神,为鼓励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高水平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学院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我院科研竞争能力,促进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根据学院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包括获奖成果奖励,论文奖励,科研项目(课题)奖励,成果推广与应用奖励、知识产权奖励和五个部分。

 

第二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三条 获奖成果按下列标准奖励:

类别

获奖名称

获奖等级

奖励

(万元)

 

 

 

 

自然科学类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200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

特等奖

200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50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等奖

15

二等奖

9

三等奖

5

省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

9

二等奖

6

三等奖

3

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其他部委(含部委公章或者部委和学会、协会共同盖章)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社会科学类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项目


2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

一等奖

18

二等奖

12

三等奖

6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一等奖

15

二等奖

9

三等奖

5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一等奖

9

二等奖

6

三等奖

3

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其他部委(含部委公章或者部委和学会、协会共同盖章)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国家专利金奖


10

国家专利优秀奖


5

湖南省专利奖

一等奖

7

二等奖

3

三等奖

1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奖励标准仅指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获得的成果奖励。我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社会科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我院列第二单位,且个人排名第一名的,按照3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集体完成的获奖成果的科研奖励按科研成果工作量分配系数表在完成者之间进行分配(参照《湖南警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第十八条)。

同一项科研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科研成果奖的,按照最高等级计算科研奖励;前期已按低等级进行了科研奖励的,补计其与高等级科研奖励的差额。

 

第三章 论文奖励

第六条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双刊号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别按不同的级别予以奖励。同一篇论文符合不同级别的奖励标准的,只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前期已按低等级进行了科研奖励的,补计其与高等级科研奖励的差额。刊物发表的论文字数需在3000字以上(理工类论文2000字以上)。

论文类别

奖励(万元)

特级刊物

9

权威期刊

6

A类期刊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超过1500字)

3

CSSCI、CSCD、《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1000-1500字)

2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湖南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理论版(超过1500字)

0.8

CSSCI扩展版、CSCD扩展版

0.5

学院认定的公安类知名期刊

0.3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中文社会科学索引期刊(CSSCI)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最新《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为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新《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目录》为准;特级刊物、权威期刊、A类期刊和公安类知名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双刊号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论文,被国内外权威杂志转摘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奖励。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权威杂志转摘的,按照最高等级予以奖励。

收录转摘

奖励(万元)

《科学引文索引》(SCI)或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并处于I区

6

《科学引文索引》(SCI)或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并处于II区

4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3000字以上;被SCI或SSCI收录并处于III区

3

SCI或SSCI收录并处于IV区

2

《工程索引》(EI)期刊收录

0.8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3000字以上

0.6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3000字以下或被《新华文摘》论点摘录

0.4

《复印报刊资料》(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摘录3000字以上,或者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

0.2

发表在《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的论文被转摘的

比照上述标准实行双倍奖励

 

 

第四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八条 我院科研人员主持以湖南警察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别予以奖励

级别

项目类别

奖励(万元)

 

自科类

重大

40

重点

20

一般

10

社科类

重大

24

重点

12

一般

6

 

 

 

 

 

自科类

重大

12

重点

6

一般

省自科基金

2

其他省部级项目

1

教育厅平台、重点、青年项目

0.6

 

 

社科类

重大

8

重点

4

 

 

 

一般

教育部人文社科

一般资助

3

自筹

1

省社科基金、

省成果评审委

一般资助

1

自筹

0.5

其他省部级项目(含教育厅重点、青年项目)

一般资助

0.6

自筹

0.5

科研项目奖励金额,按照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三个阶段拨付。立项当年拨付30%,经科研管理处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经上级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后拨付40%。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按照同级别的一般项目对待。

第五章 成果推广与应用奖励

第九条 科研成果及政策建议(含咨询报告、调研报告)获得推广与应用,根据相应级别予以奖励。

级别

类   别

奖励

(万元)

 

国家级

刊发在国家一类智库或者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成果文库》

5

获国家主要领导人(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

获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

 

省部级

刊发在教育部《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专家建议》

3

刊发在湖南省重点智库或者湖南省委宣传部的《湖南宣传动态(社科成果要报)》

1

成果采用及领导批示、成果要报刊载中,每一类内部按就高原则奖励,类别之间的奖励可以累加。

第十条 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为学院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不超过8%的比例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与申请人专业技术系列相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类成果,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类别

奖励(万元)

国际发明专利

3

国内发明专利

2

实用新型专利

0.3

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0.2

与申请人专业技术系列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成果按照6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章    奖励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获奖人(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员工;

2.必须是成果的第一完成者;

3.必须是以湖南警察学院的名义获得的成果;

4.必须是与学院学科建设相关的成果。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作者的排序:文章类以正文标题下署名为准;科研项目(课题)以立项单位文件中的排名为准。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须符合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等索引必须提供权威机构的检索证明,转载、复印、获得各级科研成果奖励、成果推广应用奖励、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必须以批示原件、获奖证书原件等为准。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

科研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被转摘以及科研项目(课题)立项后,因刊物出版、科研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的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奖励的,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科研管理处审查后,作为下一年度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

1.科研成果奖励由集体或个人申报,申报时须填写《湖南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查后,附成果原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的原始文件送交科研处。

2.科研管理处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审查拟奖励成果的真实性。对无法验证其真实性的拟奖励成果,科研管理处通知相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根据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科研成果有争议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3.科研管理处将审查通过的拟奖励成果名单报请院领导审批。

4.科研管理处将审查通过的拟奖励成果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异议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

5.公示期间届满,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正式公布奖励决定,并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虚报科研成果、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额收回外,并依纪交学院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成果不包括教研、教改成果。教研、教改成果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