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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 2007-11-01 发布者: bw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及车辆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校园道路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校园内的主干道、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以及所有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的地方。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保卫科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校内通行、停放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的管理

1、所有与学校工作和师生员工生活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也不得停靠在各校门口。严格禁止车辆借道穿越校园。严格禁止出租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以及噪音大或形象差的车辆进入校园。

2、机动车须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即南、北大门)。特殊情况从东门进出的,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3、学校公务车辆凭《湖南公专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

4、本校教职工的私人车辆须由本人申请,到保卫科备案审核,办理《湖南公专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出校门。

5、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校外车辆(含基建施工车辆),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早上600700、下午17002100)出入校门。

6来校办事的车辆须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车辆临时出入证出入

7、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出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如迎新、毕业生洽谈会等)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门。保卫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力量做好进出校园的车辆分流。

8、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道路,确保安全通行。

9、超大、超重、超高的货物运输校外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或停放在校门外的停车场内,特殊情况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10、车辆载物或个人携物出校门,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六条  非机动车(含电动车)出入校门,骑车人须下车推行。

 

第三章  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车辆行驶的管理

1、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的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行驶靠右,严禁逆行或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详见校内车辆行驶示意图)

2、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喇叭,严禁在学生体育活动场所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3、禁止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和试刹车,教练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必须由教练员亲自驾驶。

4、校内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改变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的,由保卫部门统一调度。

5、对无锁、无牌照、有撬痕等可疑的车辆,保卫科有权进行暂扣、审查。

6、在校内道路行驶中掉泥、漏油、漏渣土垃圾而导致路面不清洁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车辆,应自觉对路面进行清理。否则,保卫部门有权处置。

第八条  校园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1、所有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详见校内车辆停放示意图)

2、学校公务小车统一停放在科技办公大楼地下车库的指定位置上。

3、学校大客、货车统一停放在警体馆南向的大客车库内。为方便教职工上、下班车,在上、下班时间段,学校班车停靠在科技办公大楼北面临时停车处。

4、来校办事车辆、教职工和家属的车辆,须按校园内道路标志在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

5、来校办事车辆原则上夜间不准停放在校园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九条  校内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1、校内所设立的交通管理设施和道路标线,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移动、涂改和损坏。凡损坏校内道路交通设施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价赔偿。

2、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施工部门在施工时应设置警示标志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和路面相关交通设施,并清除施工垃圾。

 

第四章  交通事故和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1、在校内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2、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违规的处理

1、在校内行驶的车辆,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卫部门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的7天时间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周,保卫部门对在校内违规行驶、停放的车辆发放违规通知单,对违规车主进行批评教育,不进行罚款处理。

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一周后,保卫部门将对违规行驶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实行落锁。保卫值勤人员在违规现场填写处罚单,车主或车辆驾驶人凭违规车辆处罚单到校财务交纳违规处罚后,保卫部门凭收据放行。

4、政治部根据违规车辆处罚单存根的记录情况,记违规车辆所属部门和教职工个人的负积分。

5、对外来或教职工车辆,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拒绝其进入校门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暂扣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第十二条  通行证的办理

1、学校所有公务车辆免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

2、教职工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的,只收取办证成本费。

3、外单位因经营需要,长期进出校园的各种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并收取一定的通行管理费和办证成本费。

4、办理临时通行证时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5、校内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12月份办理新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通行证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证费用统一到财务室缴纳。车主或驾驶人凭收据到保卫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的车辆进行安全巡查,保卫值勤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  除学校公务用车外,其他车辆安全自负。车主应锁好并看管好自己的车辆。车辆发生被盗、被刮、蹭、碰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仅协助其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十八条  由政治部保卫科负责解释。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071020

 

 

 

 

 

 

 

 

 

 

 

校内道路交通违规处罚标准

 

一、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超速行驶者;

2、鸣高音喇叭者;

3、损坏花草、树木、园林绿化或其它公物(除赔偿外)者;

4、不按规定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者;

5、进出校门不服从管理,造成后果者;

6、在禁行标志路段行车者;

7、无证驾车者;

8、饮酒后驾驶车辆者;

9、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者;

10、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者;

11、伪造和挪用他人机动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者、转借他人使用机动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者(除没收通行证外);

12、其它不服从管理,有碍交通行为者。

二、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1、自行车进出校门不下车推行者;

2、自行车带成人者;

3、电动车在教学生活区路段上骑行者;

4、在有禁停标志的主干道上乱停乱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