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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 2014-05-28 发布者: admin

 

 

 

 

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湘警院通〔20119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

 

院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和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价科研成果;

(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或评审专家库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

(五)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六)审议学院院长办公会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应该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整体发展战略。学院应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七条 各系、部可设立学术委员分会,各分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5人,各分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分会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科教兴国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正高职称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学风端正,坚持原则,为人正派,顾全大局。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会提名,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届期中间,主任委员可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提名新的委员,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履行委员职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委员会的议事过程和未公布的结论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保密的其他事项应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直接利益相关时,有关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对象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够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从应到会议的委员基数中扣除:

  (一)根据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应该回避的委员;

(二)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

除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外,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应该回避的委员,如果参与投票表决,无论是否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数时,将当事人所获得的同意票以及统计基数各扣除一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待表决的事项仍存在需要待查的问题时,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暂缓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