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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3-03-15 发布者: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关键,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整体竞争力。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巩固和增强优势学科,培育和打造特色学科,带动和引导新兴学科。

第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由学科带头人领衔的学科团队和学科平台支撑的运行机制;能够培养符合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实践需求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和遴选

第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有结构合理,治学严谨的学术梯队;有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水准较高,具有奉献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学科带头人。
  (二)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学科团队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应有二至三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其主干成员应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或承担过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四)具备一定的科研实验条件及图书资料。
(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或者在近期内有可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由系(部)申请,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七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实行校、系、学科点三级管理。

科研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制度,组织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系(部)行政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责任。协调本部门的人、财、物等资源,协助做好校级重点学科的推荐、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等组织工作,并监督其日常工作运行。

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重点学科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工作细则,并指派一名兼职秘书,负责学科内部事务工作。

    第八条  重点学科必须制定计划任务书,该任务书将作为学科建设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年度总结及检查;两年进行中期评估,第三年进行验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校级重点学科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学科,给予警告或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验收不合格且在一年整改期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科,取消其重点学科。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院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自然科学类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社会科学类重点学科每年6万元。批准立项建设的首批经费在立项后拨付,建设期内其它年份经费在上年度检查评估合格后拨付。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

(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有详细的预算。各重点学科负责人应于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各重点学科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依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年度预算。

(三)各重点学科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学科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管理处。

(四)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学科团队建设、学生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此项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此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此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院科研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审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凡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二)学校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建设经费的使用状况,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等部门应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只用于某单一用途(如只用于差旅费、交通费等),也不得用于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处可提取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用,管理费应用于重点学科在申报、评审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