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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日期: 2006-04-12 发布者: 招生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三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办学特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三路螺丝塘(东院),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99号(西院)。
第六条 学校为湖南省省属普通公安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工作处确定一名处领导主管招生工作)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731)2791799
网 站: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联系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螺丝塘 邮编:410138
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99号 邮编:410006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九条 我校2006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浙江、江苏、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等全国12个省(区)招生,招生总数为1950名。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加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相关专业考生)。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十条 学校每年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宏观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确定,并经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以及招生流程和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予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四条 我校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六个专业为公安类专业,仅面向湖南招生。招生对象为:年龄在21周岁以下(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考生按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必须参加由我省市州招生办、公安机关和学校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消瘦,两者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左右单眼裸眼视力文科为4.8以上,理科为4.9以上;无色盲、色弱。
(三)两耳无重听,不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少白头、驼背。
(四)五官体型端正,皮肤外观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纹身等)。
(五)无跛行,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各种残疾。
(六)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七)胸透、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及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项 目 |
合 格 标 准 |
备 注 |
|
男 |
女 |
||
50米 |
7〞1以内 |
8〞6以内 |
测试项目合格标准均包含数据本身 |
立定跳远 |
2.3米以上 |
1.6米以上 |
|
男:1000米 女:800米 |
3ˊ55〞以内 |
3ˊ50〞以内 |
|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
6次/10秒以上 |
5次/10秒以上 |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八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一)考生本人
1、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5、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4、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第十九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7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我校招生原则上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安类专业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9日—12日;普通专业安排在各省的高职专科批次,本省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7日—30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区)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区)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线。本省阅档比例为120%,外省按其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如遇生源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况,招生人员应及时和学校招生办联系,协商解决,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或纸质档案,对考生的思想品德、高中毕业生必具高中阶段的全部档案材料、学生的体检表、参加社会实践材料、体育达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按政审、体检、体能测试和文化成绩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普通专业按考生志愿先后和成绩高低依次录取。在某专业已录满的情况下,如学生填报了服从分配且分数较高,可以调剂到我校其它未录满专业。如未填服从分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录取的考生应及时退档。
第二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和法律事务、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七条 鉴于学校除英语教师外目前尚无其它外语语种师资,所有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限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公安类各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招收计划严格按省公安厅审定的市州预分计划执行,确保市州生源数相对平衡。
第三十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一条 我校对地(市)以上级(含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定向生录取,按招生省(区)招生委员会或招生办公室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生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录取通知书和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各种表格,并仔细检查,确保准确无误后,录取通知书邮寄给考生本人,表格材料交(寄)回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我校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由省(区)招生办在网上统一公布,或可打学校招生办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回考生生源地。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六条 法律专业学生住学校西院,其它各专业学生住学校东院。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毕业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大专文凭。
第三十八条 毕业就业:公安类专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按现行并轨政策执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面向社会,服务学生”为宗旨,对毕业生实行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办法保证就业渠道的畅通,每年召开校内大小型就业招聘会数十场。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 我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06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一)公安类专业:4200元/生.年;
(二)法律事务、公共管理事务、文秘专业:3500元/生.年;
(三)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4550元/生.年;
(四)摄影摄像技术专业:5500元/生.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住宿一律实行公寓化管理,收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奖、贷、补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我校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四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1000元、600元、300元、100元,奖励比例控制在45%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并分别给予奖金200元/生.年、400元/生.年。
第四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为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每人每年可分别获得4000元、3000元奖金。
第四十五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每年补助比例为在校生数8%左右。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校研究确定,被评为校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00、1000、500元;被评为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获得者,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每年按10个月,每年获资助1500元。
第四十六条 特困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
第四十七条 我校通过在校内、社会上安排、联系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企业捐款、建立特困生基金等渠道,多方式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章 纪 律
第四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公安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招办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规定,遵守财务制度,按学校的规定乘车、住宿,并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销相关票据;不得接受考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馈赠、宴请;不得擅自增减计划;不得延长录取时间;招生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6年普通专科的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三月